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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91号之一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2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燕,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陆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日生,住山东省山东省冠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6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陆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杨某某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陆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