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365徐建与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365号原告:徐建,男,42岁,汉族,工人,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建与被告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证据不足,原告徐建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因不具备鉴定条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