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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彤与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彤,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彤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1)绿民二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五日内自动履行(2011)绿民二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李彤办理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以北东盛大街以东太古广场1号楼(栋号5-76/5(1)-1),临东盛大街西侧B区第三层301号,面积3799.23平方米的房屋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以北东盛大街以东太古广场1号楼(栋号5-76/5(1)-1),临东盛大街西侧B区第三层301号,面积3799.2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更名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彤。二、申请执行人李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