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继祖与李艳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祖,李艳才,任雪莲,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618号原告胡继祖,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李艳才,男,****,汉族,农民,****。被告任雪莲,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春,男,****,汉族,农民,****。原告胡继祖与被告李艳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继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才、任雪莲、李春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继祖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艳才、任雪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16年5月2日起开始按约定月利率2%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李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李艳才、任雪莲借款及被告李春为其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A2.书证一份,宾县摆渡镇梨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三被告外出打工不知去向的事实。三被告未出庭亦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A1.A2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艳才、任雪莲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2日被告李艳才、任雪莲因急需用钱由被告李春担保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5%计息,自借款之日至2016年5月22日利息款为7500.00元,本息合计37500.00元,同时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并约定此款到2016年7月22日本息全部付清,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李艳才给付利息7500.00元,本金30000.00元及下欠利息款至今未给付,现因三被告不知去向以致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李艳才、任雪莲应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被告李春为其提供的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年利率的24%禁止性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11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第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才、任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自2016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结算至2017年4月23日利息为5400.00元,本息合计35400.00元。利息按约定利率延续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春对此款清偿完毕后有向被告李艳才、任雪莲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负担65.00元(已缴纳)、余款685.00元及公告费600.00元由三被告负担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新波人民陪审员 冯殿文人民陪审员 王立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景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