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诚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诚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7551261549。法定代表人:范汉斌,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市诚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关山桥一队42号。法定代表人林明照,经理。被执行人林明照,系武汉市诚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林明照、武汉市诚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城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7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林明照、武汉市诚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明照、武汉市诚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缴纳垃圾服务费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明照、武汉市诚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