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柳波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柳波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466号罪犯杨柳波,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柳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柳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向原审法院交纳违法所得10000万元。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柳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能提供违法所得全部退清的证据,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柳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