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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合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平稳,张合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刑初218号自诉人牛平稳,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人张合作,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自诉人牛平稳以被告人张合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牛平稳以被告人张合作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牛平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牛平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凯世审 判 员  聂 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