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许梨苹、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梨苹,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65号申请执行人:许梨苹,女,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南路路西345号;任智慧,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安阳北关区十里铺西街南一巷43号,身份证号码4114261975012415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梨苹与被执行人任智慧、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任智慧、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