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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邹新兰与付改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新兰,付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85号申请人:邹新兰,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付改霞,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人邹新兰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改霞价值11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邹新兰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新兰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付改霞价值1182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邹新兰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 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