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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尚武与杨二亮、���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1541号原告马尚武,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九原区人,个体,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君,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二亮,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达拉特旗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身份证号:×××。被告杜德玲,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身份证号:×××。原告马尚武诉被告杨二亮、杜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尚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君、被告杨二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德玲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原告马尚武给被告杨二亮、杜德玲提供玉米秸秆和青饲草,共计欠原告饲草款82695元,有被告杨二亮出具的欠条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除被告通过银行付款10000元外,剩余72695元至今未付。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饲草款72695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二亮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饲草款共计82965元,期间给付过原告24900元。被告杜德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原告马尚武给被告杨二亮提供玉米秸秆和青饲草。杨二亮共计欠原告饲草款82695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期间杨二亮付款10000元,下欠饲草款72695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马尚武与被告杨二亮之间的欠款事实清楚,且有被告杨二亮出具的欠条加以证实,故被告杨二亮应当履行还款责任。关于被告杨二亮辩称付款24900元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合理可信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仅对原告认可付款1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定。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杜德玲承担付款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实杜德玲为本案共同欠款人或者对本案欠款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二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马尚武给付饲草款72695元。二、驳回原告马尚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元,由被告杨二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