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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亚飞与李俊俸、张业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飞,李俊俸,张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周亚飞,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李俊俸,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业君,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亚飞与被执行人李俊俸、张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亚飞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另申请执行人周亚飞申请将被执行人李俊俸、张业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经审查作出将被执行人李俊俸、张业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张占楼助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