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同市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泊霆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泊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泊霆,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泊霆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