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均蓉申请执行尹浩、余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蓉,尹浩,余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蓉,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浩,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明珍,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浩、余明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浩、余明珍银行存款199971.71元(本金180000.00元,利息13196.71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1575.00元,诉讼费1950.00元,执行费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