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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志强、毕裴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强,毕裴裴,张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1962年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毕裴裴,女,1983年生,汉族,住黄骅市。被执行人:张明松,男,1984年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依据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强与被执行人毕裴裴、张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申请执行人张明松已被采取了拘留措施,申请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