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2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248号之一原告:高某1。法定代理人: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2,男,2016年11月8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