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326号被执行人张凯,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义务,2、经调查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