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杨珍友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珍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珍友,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兰,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中山一路22号。负责人:梁旭林,该银行行长。上诉人杨珍友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珍友以双方庭外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珍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珍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为248元,由上诉人杨珍友负担(杨珍友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另一半受理费2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玲审 判 员 黎振华代理审判员 卢珍桥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朱浩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