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刁士龙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刁士龙,宋颖,陈海彬,张永英,陈怀,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刁士龙,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宋颖,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陈海彬,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张永英,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陈怀,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杨波,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3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在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