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危文辉、危圆(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危文辉,危圆(园)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民初520号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县龙山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群,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荣,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抚州市,该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危文辉,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原住,现住抚州市,被告:危圆(园)英,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危文辉、危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园英、危文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危文辉立即返还借款249192.02元及利息12726元。(暂算至2017年4月17日,之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算至还清借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危文辉、危园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1日,被告危文辉与我社签订(2014)东农信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195302014102110010006,被告危文辉向我社借款25万元,借期二年(2016年10月20日到期),月利率0.966%,同日被告危文辉与我社签订(2014)东农信联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D19530201410210001,被告危文辉、危园英用位于东乡县市场街××贵族城××单元××室私有房产房权证东房交字第JT-00**号(房他证DY字第××号)房产抵押登记,我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危文辉违约了与我社签订(2014)东农信联社《个人借款合同》。我社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将25万元借给了被告危文辉,但借款后,被告危文辉违约未按合同要求只归还贷款908.98元,结欠贷款249192.02元及利息12726元。我社多次催问被告危文辉,被告却置之不理,严重损害了我社的合法权益,特向具文提出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危文辉、危园英既未出庭,也未作答辩。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法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及被告危文辉、危园英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诉讼主体正确;2、提供个人借款合同、同意抵(质)押承诺书、承诺书、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协议书、房他证、借款凭证,证明借款及担保均是事实。被告危文辉、危园英既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危文辉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2014)东农信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195302014102110010006,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危文辉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期二年(2016年10月20日到期),利率11.592%”,同日被告危文辉与原告签订(2014)东农信联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D19530201410210001,被告危文辉、危园英用位于东乡县市场街××贵族城××单元××室私有房产房权证东房交字第JT-00**号(房他证DY字第××号)房产抵押登记。2014年10月22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将25万元汇兑到危文辉指定的账户,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危文辉仅归还借款908.98元,截止2017年4月17日,被告危文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9192.02元及利息12726元未偿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危文辉与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截止2017年4月17日,被告危文辉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9192.02元及利息12726元未偿付是事实,且约定利率为11.592‰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9192.02元及利息12726元,至付清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利》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危文辉偿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249192.02元及利息(以双方约定利息,息随本清)。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77元,由被告危文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