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云飞与陈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飞,陈宗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051号原告:吴云飞,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被告:陈宗健,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飞与被告陈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吴云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云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6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免交。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恒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