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和兵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荣华集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5749。法定代表人:喻贵祥,经理。被执行人:蒋和兵,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蒋和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5624元,公共服务费342元,滞纳金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郑兰芳共有的房产一宗,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进行司法处置,另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5624元,公共服务费342元,滞纳金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和兵(2016)渝0118执4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