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3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小萍、林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萍,林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萍,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春霞,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萍与被执行人林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