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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增飞解增霞王飞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飞,解增霞,王飞,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增飞,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解增霞,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飞,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明,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增飞、解增霞、王飞、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增飞、解增霞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按月利率10.8‰计算,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被执行人王飞、马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4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白 骅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