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先华、王虹芬与被执行人王华军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华,王虹芬,王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先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王虹芬,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王华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王先华、王虹芬与被执行人王华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华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向涛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华军正在监狱服刑,经查询银行卡查无存款,无车辆,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先华、王虹芬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10000.00元申请,剩余23742.30元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