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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大冶市金牛镇祝山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大冶市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第四村民小组,大冶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大冶市。代表人胡先启,该××小组组长。被执行人大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李修武,该市市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祝山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冶市人民政府履行对其村民小组的林木、林权争议处理申请作出具体处理意见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冶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祝山村第四村民小组的林木、林权争议,作出了冶政林处字(2017)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