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定国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定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501号罪犯李定国,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定国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5)洪少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定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也未履行退赔款。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定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也未履行退赔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定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