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生治与贺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智,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陈生智,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敏,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7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生智申请执行贺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敏偿还租赁费、材料款7.817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及申请执行费10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