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洪宾、菏泽市牡丹区李魏制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宾,菏泽市牡丹区李魏制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宾,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东明县。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李魏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高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宾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李魏制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698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