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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刘山申请执行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刘山,朱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万刘山,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XXX。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XXX。本院在执行万刘山与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