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刘山申请执行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刘山,朱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万刘山,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XXX。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XXX。本院在执行万刘山与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