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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蒋宗超与肖代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987号申请执行人:蒋宗超,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肖代美,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蒋宗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肖代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门市转让费1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门市转让费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蒋宗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代美(2016)渝0118执49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覃魏枢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森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