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吉海与丁吉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吉海,丁吉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余吉海。被执行人:丁吉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吉海与被执行人丁吉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吉炳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吉海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暂缓本案的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7年5月30日,被执行人丁吉炳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吉海执行案款448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萍审 判 员 苟涛邦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