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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3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3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海,主任。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34层3905。法定代表人吴世列。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180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村民委员会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慕田峪村村民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木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 章 义审判员 王   淼审判员 周 忠 良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