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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静与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11民初134号原告:李静,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蔡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昱,该局办公室主任。原告李静与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1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方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9722.88元,变更赔偿金额175218.88元,增加诉求给付原告二次手术费、整形费、康复费4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雇我负责清运垃圾。2015年1月16日,被告通知我到南山垃圾厂拉融雪剂时,在装车时铲车上底边的铲尖及绳索将原告右手拇指勒断。经鉴定右手拇指指尖关节损伤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为八级伤残。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辩称,我局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事实存在,原告请求赔偿我局同意。原告请求给付二次手术费、整形费、康复费4万元没有证据不同意赔偿,原告将八级伤残降低至十级伤残,我局没有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书面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被告建立劳务关系。被告雇佣原告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工作。2015年1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到南山垃圾厂装运融雪剂时,原告在装车时铲车上底边的铲尖及绳索将原告右手拇指勒伤发生事故,原告被送往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入院诊断:右手拇指勒伤皮肤软组织撕脱伤,住院治疗82天,二级护理82天,支付医疗费22764.84元。原告请求二次手术费、整形费、康复费4万元未举证。2016年2月24日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标准对原告右手拇指进行鉴定,辽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辽希司鉴中心[2016]伤鉴字第067号鉴定意见书:原告右手拇指指尖关节损伤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为八级伤残。2017年5月23日原告申请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八级伤残降至十级伤残,被告同意。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授权范围内受到伤害,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被告对合理的赔偿没有意见。原告申请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鉴定等级降至十级,原告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同意,本院准予。综上,原告请求合理部分,本院支持。原告请求二次手术费、整形费、康复费4万元,因该项请求缺乏合法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静的经济损失134940.70元,由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赔偿(李静赔偿明细附后);二、驳回原告李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天琪李静赔偿明细医疗费22764.84元伙食费元50元×82天=4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37127元/年×82天=8340.86元误工费2000元/月×401天=26733元伤残抚慰金31126元/年×20年×10%=62252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元合计134940.7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