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武汉鑫勇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勇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勇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S14-11。法定代表人袁志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赵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勇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6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1741元、执行费21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