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伟、吴照苍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伟,哈尔滨迪威龙线缆有限公司,王伟,吴照苍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伟,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照苍,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迪威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刘伟因与被申请人王伟、吴照苍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实。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哈尔滨迪威龙线缆有限公司全部出资500万元均由刘伟出资,吴照苍并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二审法院在对待哈尔滨迪威龙线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一事上,采取双重标准,互相矛盾。二、被申请人王伟、吴照苍的诉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虽然是王伟针对被执行人吴照苍财产中的股权归属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但却审理的是吴照苍与案外人刘伟之间股权确定权属的问题。2.王伟的债权是2012年8月份取得的,经法院主持调解,王伟的债权得到确认,而债务人是廊坊华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华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吴照苍对王伟承担了保证责任成为了被执行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刘伟可以对吴照苍行使抗辩权,自然有权利在本案中向王伟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3.一、二审法院认为王伟针对吴照苍股权归属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受吴照苍对刘伟之间股权权属确认诉讼时效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兰分局的工商档案记载,哈尔滨迪威龙线缆有限公司股东吴照苍以货币方式出资255万元,持股比例为51%。黑龙江中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亦记载吴照苍出资的255万元缴存于该公司账户。股东会记要与收取股资款银行出具的询征函记载,吴照苍全面履了出资义务。刘伟夫妇存入公司股资500万元仅系对股资入账事实的确认,与询征函对吴照苍与刘伟持股比例的确认并不矛盾。二、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王伟针对被执行人吴照苍股权归属确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是吴照苍提起的股权权属确认之诉,二审判决认为不适用吴照苍行使上述诉权所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无不当。综上,刘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