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核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45号原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国邦物流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立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高伦,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负责人:胡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该公司职员。原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2元,由原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