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192号原告:雷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个人信息………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军伟,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郴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雷某某以自行调解为由,于同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以自行调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孔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