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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志军与黄志祥、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军,黄志祥,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60号原告:陈志军。被告:黄志祥。被告:陈晓萍。原告陈志军诉被告黄志祥、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陈志军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志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志军负担。审判员 刘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家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