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刚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刚,许柏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258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刚,男,住乾安县。被申请人:许柏金,男,住乾安县。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无法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本案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