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屈伟杰、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伟杰,周建兵,王美月,秦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屈伟杰,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周建兵,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王美月,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秦选金(又名秦伟金),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屈伟杰与被执行人周建兵、王美月、秦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屈伟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选金已支付申请人102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秦选金其余申请标的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周建兵、王美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被布控并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3月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3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孙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