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郏县薛店镇肖庄村第三村民组与刘国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薛店镇肖庄村第三村民组,刘国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045号原告:郏县薛店镇肖庄村第三村民组,住所地郏县薛店镇肖庄村。代表人:刘军民,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郏县。任组长。被告:刘国和,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郏县薛店镇肖庄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肖庄三组)与被告刘国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庄三组的诉讼代表人刘军民、被告刘国和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刚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庄三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国和给付租金18400元;2、拆除占在肖庄三组耕地上的建筑物四间及其他附属物。事实和理由,2003年6月份,肖庄三组与刘国和签订了协议,将肖庄三组可耕地2.3亩承包给刘国和。到期后,刘国和拒不返还土地,肖庄三组将其起诉至法院,现已将土地返还肖庄三组。然而,在刘国和承包期间,在该宗地内建房屋四间,且建有其他附属设施,拒不腾出,仍占用四年至今不付承包款。刘国和辩称,1、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规定,本案属重复起诉,应驳回肖庄三组起诉;2、本案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应该归刘国和所有,在使用权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由政府先行处理,本案应中止或驳回肖庄三组起诉;3、刘国和一直同意继续承包并支付租金,但肖庄三组要求过高;4、本案涉及土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在双方于2003年6月份签订协议之前就已存在。根据以上四点,请求依法驳回肖庄三组诉求。经审理查明,刘国和系肖庄三组村民,因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2003年6月24日经与肖庄三组协商,承包肖庄三组土地2.3亩,协商时刘国和要求承包三十年,肖庄三组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同意承包期为十年,经时任肖庄村秘书刘超(代笔人)协商,十年后可再续合同。为此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为:“合同,肖庄村第三组经济田贰亩三分地由三组村民乙方刘国和承包,每年每亩向三组交承包费每亩叁佰伍拾元,每年一次向三组交现金,共计捌佰元正,承包期拾年,共合交现金捌仟元正(自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起到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止,共计拾年,甲方同意叫乙方刘国和盖房子,盖房子标准临时房子)。组长刘广顺、甲方代表李少文及印章、袁保山及印章,乙方刘国和。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笔人刘超。肖庄村委会在合同上盖有印章。肖庄三组于2013年诉至本院,请求刘国和返还所承包的土地2.3亩,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郏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国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承包的肖庄三组土地2.3亩返还给肖庄三组。后刘国和提出上诉,2014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庄三组申请本院执行局执行,2016年8月9日肖庄三组给执行局书写收条一张,其内容为:“收条今收到法院执行局现场交接2014平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3亩土地,四至清楚,面积确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收到人:肖庄村三组组长刘军民2016.8.9”。肖庄三组再次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刘国和给付租金18400元;2、拆除占在肖庄三组耕地上的建筑物四间及其他附属物。上述事实,有肖庄三组提供的租赁协议复印件、(2014)平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收条及刘国和提供的(2015)郏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在卷,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肖庄三组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关于肖庄三组请求拆除建在肖庄三组耕地上的建筑物四间及其他附属物,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庄三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银环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晨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