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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源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蜀康医院、米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源恩贸易有限公司,广元蜀康疼痛康复医院,米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源恩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元蜀康疼痛康复医院被执行人:米加荣,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蜀康疼痛康复医院、米加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蜀康疼痛康复医院、米加荣银行存款108895.21元(本金80000.00元,利息23145.21元,诉讼费4650.00元,执行费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