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9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保利星晨煤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保利星晨煤焦化有限公司,莫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266号原告:山西保利星晨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段纯镇云义村。法定代表人:景虎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莫欣,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灵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强,灵石县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7年5月19日对原告山西保利星晨煤焦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0729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3页第六行100元补正为10元,50元补正为5元。审判员  冀俊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