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聪与谢正勇、卢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聪,谢正勇,卢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404号原告:黄聪,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告:谢正勇,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鹿寨县,被告:卢丽娟,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聪诉被告谢正勇、卢丽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聪负担。审判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