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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叶生存、黄鑫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叶生存,黄鑫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509号原告:武建军,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库尔勒市。被告:叶生存,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住库尔勒市。被告:黄鑫诺,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军与被告叶生存、黄鑫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退还原告武建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