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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姚国新与李和光、王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新,李和光,王玲,董秀芳,赵六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25号原告:姚国新,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祥兴,男,1946年3月22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庆,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被告:李和光,男,1956年4月16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被告:王玲,女,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秀芳,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根宝,男,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第三人:赵六寿,男,1944年8月7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原告姚国新与被告李和光、王玲、董秀芳,第三人赵六寿房屋买卖分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姚国新负担。审 判 长  林丽俊代理审判员  杨 广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