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卫国、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国,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卫国,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汉正街中心商场五楼。法定代表人刘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