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小芬与吴江峰、袁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芬,吴江峰,袁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439号原告:杨小芬,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吴江峰,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袁燕红,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芬与被告吴江峰、袁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芬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且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史炜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