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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小芬与吴江峰、袁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芬,吴江峰,袁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439号原告:杨小芬,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吴江峰,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袁燕红,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芬与被告吴江峰、袁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芬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且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史炜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