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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付迎春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波,付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2890号申请执行人:段文波,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付迎春,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段文波与付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立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