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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宁阳县乡饮乡常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宁阳县乡饮乡常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驻所地宁阳县城西街219号。法定代表人吕洪胜,局长。被执行人宁阳县乡饮乡常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乡饮乡常家屯村.本院在执行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宁阳县乡饮乡常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敬平审 判 员  袁永玉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